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厂家

厂商 :东莞市粤绿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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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描述

粤绿为您提供的服务:

1、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及中水回用

2、各类废气和粉尘治理、烟气脱硫脱硝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托管

4、生态修复、重金属土壤及污泥处理技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

6、环保新技术研发、环保咨询服务

7、销售废气、除尘设备、污水处理设备

8、环保问题综合解决服务方案

确立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环境管理制度地位

  当前,完善排污许可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尽快从法律层面确定排污许可制度的地位和涵盖范围、明确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明确中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职责等。为此,东莞排污许可评估报告,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尽快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打通排污许可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

  在拟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将排污许可制度从总量控制框架内独立出来,明确排污许可作为水环境管理的核心地位,从排污申报登记、排污量确定、审核与发放到监督与管理等都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尽快颁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协调好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关系,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企业能否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先决条件;将总量控制指标和总量目标作为许可证排污量确定的一部分或参考,并且使许可证制度逐渐取代总量控制制度,或者将总量控制指标作为许可证管理的一部分;排污费需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情况进行缴纳。

  其次,明确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

  按照外部性原则,明确中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工。中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主要负责制定排污许可证相关政策,总体技术导则和指南,总体审核、监督与管理。在具体许可证管理上,主要负责部分的污水排放许可证发放,例如船舶、建筑工地、雨水等。受中央环境保护部门授权,其他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许可证发放主要由省及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但各省要想取得中央环境保护部门的授权必须申请,合格后方可进行。对于各省的许可证发放及管理工作,排污许可报告流程,中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监督权和收回权。

  第三,对排污许可实施分批分类管理,规范许可证申请和发放。

  对许可证管理采取分批分类管理方式,从时间上,首先对于重点行业的大型点源进行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评保报告费用,逐渐到所有点源。从污染物处理上,对常规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非常规污染物的范围进行界定,先少后多。从污染源类别上,则可考虑:一是对直接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点源和将废水排入市政污染管网的点源进行分类管理。向排入自然水体的点源发放排污许可证,向排入管网的点源发放预处理许可证;二是大型点源应申请个体许可证,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同排放特征的点源可以申请一般许可证,简化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三是编制各类点源(污水处理厂、船舶、工业点源、建筑活动等)排污许可证管理指南,对各类许可证的内容要求、申请要求、监测要求、记录要求和报告要求等进行规定,为监管和执法奠定基础。

  第四,加大违反许可的惩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明确刑事责任。

  切实加大对违反许可证单位的惩罚力度,对于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在许可证中将企业的排污行为、监测和报告要求、法律和行政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在拟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提高罚款数额,罚款数以污染物单论,并与按日计罚挂钩。对于情节恶劣和不良后果严重的,罚款之外要辅以关停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和不良后果极其严重的,规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另外,建立许可证守法和执法数据库,及时有效地掌握企业的守法、违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体制。

  机构及人员能力建设是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为此,笔者提出以下3条建议。一是关于政府机构,在中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排污许可,负责制定国家层面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章和政策,监督地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全国范围培训,对各地的许可证管理人员和编写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提高地方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区域层面,充分发挥6个环保督查中心的监管职能,设立专门的机构。在地方层面,对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许可证的发放监管和政策制定,提供日常的技术支持和指导,通过管理规范和技术指南负责本地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二是关于企业,要求设立专门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负责许可证编写、申报及日常监测等。三是关于技术层面,可考虑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人员转移到许可证编写和技术开发中。


东莞环保排污证初次申领,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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