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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 :苏州浚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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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描述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外贸经营权是一种特许权,一些大型的国有生产企业、民营企业、科研机构经过审批获得了外贸权。但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来讲,仍然不能享有外贸经营权。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规定,才产生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国际贸易代理业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12.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贸易代理,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进口贸易代理,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国内贸易代理商,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贸易代理公司,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1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1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1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浚辉进出口(图)、进口贸易代理、贸易代理由苏州浚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浚辉进出口(图)、进口贸易代理、贸易代理是苏州浚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www.jhctrade.com)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新的信息,联系人:常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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