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重要性
国家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劳保用品,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用品”。
众所周之,不戴安全帽易被坠物击中头部,安全帽不系带子,弯腰低头作业时易掉落,失去安全保护作用;不戴护目镜易被酸碱等化学品刺伤眼睛;不穿工作鞋易被地面尖物戳伤或钢铁伤,砸伤;特殊工种不穿绝缘鞋易发生触电事故。劳保用品具有较强的防御伤害的作用。其正确穿戴与否,劳保用品网,或穿与不穿,其结果有着明显的不同。不正确穿戴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不按规范穿戴,劳保用品制作,作业中人身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五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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