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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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广东 深圳
主营产品 :重大疾病保险 车辆保险 教育金保险 意外保险 团体保险 医疗保险 分红保险 养老保险
联系电话 :13798538253
商品详情描述

产品全称: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

险种类别:疾病保险 养老保险 理财保险 教育保险 意外保险 组合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出生28天到60周岁以下

缴费期间:五年、十年二十年三种,年交和月交两种

年金领取:60岁、65岁两种

保险期限:保障到85周岁止

上市时间:201551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多个肢体缺失: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良性脑肿瘤: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深度昏迷:

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

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

十五、瘫痪: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八、严重脑损伤: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二十六、严重心肌病:

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四十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四十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四十三、埃博拉出血热:

四十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四十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四十六、胰腺移植:

四十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四十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四十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五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保障范围内的十种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九、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十、严重头部外伤: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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