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多式联运业务,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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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注意事项: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铁路多式联运业务,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为海/海、铁/铁、空/空联运,虽为两程运输,铁路多式联运业务,铁路多式联运业务,但仍不属于多式联运,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同时,在单一运输方式下的短途汽车接送也不属于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国际多式联运有什么特点?铁路多式联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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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区段承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在国内多式联运中,衔接式多式联运通常称为联合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则称为联运公司。我国在《合同法》颁布之前,只对包括海上运输方式在内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海商法》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规则》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其他形式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国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与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颁布后,无论是国内多式联运还是国际多式联运,均应符合该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规定,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多式联运业的发展壮大。铁路多式联运哪里有国际多式联运是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连续的、综合性的一体化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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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原则,对多式联运可以有多种分类形式。但就其组织方式和体制来说,基本上可分为协作式多式联运和衔接式多式联运两大类。多式联运出口报关: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多式联运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若是发货人不具备装箱条件,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或货运站装箱,发货人应将货物以原来形态运至的货运站由其代为装箱。如是拼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的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指示装箱。无论装箱工作由谁负责,装箱人均需制作装箱单,并办理海关监装与加封事宜。对于由货主自装箱的整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运至双方协议规定的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地点接收货物。如是拼箱货,经营人在的货运站接收货物。

多式联运需要注意什么?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的运输过程统称为复合运输,我国习惯上称之为多式联运。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而中国海商法对于国内多式联运的规定是,必须有种方式是海运。但国际贸易意义上的多式联运,不光是要有这样的前提,而且要有“多式联运提单”——也就是“多式联运”合同。而我们平常所做的虽然是这样的事实,但拿到的一般只是海运提单,而非“多式联运提单”,这样,虽有多式联运之实,但不符“多式联运”之定义多式联运无论涉及几种运输方式,分为几个运输区段,都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运全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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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注意事项:国际多式联运必须由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标准。1.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国际多式联运中,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至少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②承担国际货物运输;③接受货物运输,对合同中的货物负有运输、保管之责任;④属于一种承揽、有偿的合同。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包括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在内。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于国内货物运输的条件之一,主要涉及国际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订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单到底,一次收费,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集装箱货物,具有集装箱运输的特点。联运配送

多式联运新技术已在各主要和地区得到普遍的推广和应用。铁路多式联运业务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国际多式联运很少由一个经营人承担全部运输,往往是接受货主的委托后,联运经营人自己办理一部分运输工作,而将其余各段的运输工作再委托其他的承运人。但这又不同于单一的运输方式,这些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转托的承运人,只是依照运输合同关系对联运经营人负责,与货主不发生任何业务关系。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之后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之后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1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铁路多式联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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