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 架子工 高处作业管理
一、标准
第1.0.1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分类
1、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30m以上4个区段。
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有11种:
1)阵风风力5级(风速8.0m/s)以上;
2)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
3)平均气温≤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12℃的作业;
5)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业;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点;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距离/m |
≤10 |
1.7 |
35 |
2.0 |
63~110 |
2.5 |
220 |
4.0 |
330 |
5.0 |
500 |
6.0 |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不存在上述的任一种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表中的A类分级,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按B类分级。
分类法 |
2m≤h≤5m |
5m≤h<15m |
15m≤h<30m |
h≥30m |
A |
Ⅰ |
Ⅱ |
Ⅲ |
Ⅳ |
B |
Ⅱ |
Ⅲ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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