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摄像机CE认证权威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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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描述
  无线摄像机CE认证 无线摄像头CE认证 无线网络摄像头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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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加贴CE标志意义何在?
  CE标志的意义在于: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 已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符合欧盟有关指令规定,并以此作为该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CE标志不是一个质量标志,它是一个代表该产品已符合欧洲的安全/健康/环保/卫生等系列的标准及指令的标记. 在欧盟销售的所有产品都要强制性打上CE标志.
  CE认证-标志大小规定
  欧巿自1990年开始实施玩具产品CE标志后,目前在实行上已有严格 的趋势,但国内玩具厂商在产品或包装上印制CE标志时,并未完全根据有关大小规定制作,本会在此将吁请国内厂商注意玩具上CE标志、商品名称 、商标、欧巿代理人及进囗商的地址,必须以明显的、易读的样式,粘贴或印制于玩具本体或其它包装上,若玩具体积太小,或系小零件组成的玩具,可将有关资料印在玩具包装上或型录上,欧巿对于CE标志的大小,有包装的规定,其中CE字的高度至少要5mm ,而CE字的长度合计不得超过 12mm,CE字体的宽度,应不少于5分之1。
  厚度至少要高度的1/5 (在此至少要20×1/5=4mm)
  外围半径为10mm
  内围横柱至少要有外围半径之80%(10×0.8=8mm)
  以当地市场文字印刷之警告及注意事项。制造厂商或授权代理商、进囗商名称、商标及地址。合乎规定之CE。
  CE认证-流程
  此流程适用于厂商找第三方实验室申请CE认证的流程:
  (第一方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自己生产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高和控制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第二方也是组织内的实验室,校准/检测供方提供的产品,或委托某实验室代表其检测/校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数据为我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供方产品质量。第三方则是独立于第一方和第二方、为社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数据为社会所用,目的是提供和控制社会产品质量。另外,第一、二、三方实验室是可以互相转换的,第三方可以编程第一、二方,而第一方也可以同时是第二方。如果实验室是某机构中从事检测或校准的一个部门,且只为本机构提供内部服务,则该实验室就是一个典型第一方实验室. )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产品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CE认证-程序
  1. 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30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2. 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注: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3. 指定“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30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通讯产品CE认证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 自我声明模式或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 建立技术文件及其维护与更新
  (Technical Files)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l . CE符合声明(DOC)。
  CE认证指令介绍
  CE认证过程中涉及到约30个欧盟产品指令,可分为三类:基本指令、通用指令、和以产品分类的指令。其中最常涉及到的指令有下列4个:
  1- 2006/95/EC 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LVD)
  1974年8月1日颁布,1997年1月开始为CE 标志的强制性指令。现在最新版本的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是2006/95/EC.
  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适用于工作(输入)电压在交流 50V 至 1000V,或者直流 75V 至 1500V 之间的电气产品。指令规定了基本的电气安全要求。指令涉及了约 600 项协调标准规定的防触电、耐高温、阻燃性、温升限值、安全部件的使用寿命、等等。
  2- 2004/108/EC 电磁兼容性指令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1989年5月1日颁布,1996年1月1日开始为CE 标志的强制性指令。现在最新版本的电磁兼容指令是2004/108/EC.
  电磁兼容性指令要求所有电气、电子产品及装有电气、电子元件的设备所产生的电磁波发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以免干扰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还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以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正常运行 (亦即,能抵抗由其它设备所发射出的、低于工业标准所允许的限值的电磁波干扰)。
  3- 2006/42/EC 机械指令 Machinery
  最早的机械指令 89/392/EEC 颁布于1989年6月14日,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开始为CE 标志的强制性指令。该指令后来于1998年6月12日年被新的机械指令 98/37/EC 所取代。现在最新版本的机械指令是2006/42/EC.
  机械是指由许多相互联系的零件和装置构成的整体,在这些零件或装置中至少有一个零件是运动的(注:包括移动和转动)。机械危险是由于零件、刀具、工件、液态、气态物质等的机械作用可能产生的伤害。机械指令要求对机械存在的危险要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少这些危险,以保障人(畜)的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4-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Medical Devices (MDD)
  1993年6月14日颁布,5年后,于1998年6月14日开始,变为CE 标志的强制性指令。
  这里的“医疗器械”包括的的范围比通常概念中的“医疗器械”广的多。这里的“医疗器械”是指任何仪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它物品(包括所必需的软件),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联合使用,其制造商申明以人体作为使用对象其用途为以下之一:
  对疾病、受伤或残障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减缓或修补;·
  解剖学或生理学过程的研究,替换或改进;·
  妊娠的控制。·
  它们不是主要借助于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而达到其预定的目的,但这些方式可以起到辅助作用。
  医疗器械指令要求非欧盟的医疗器械制造商指定一个位于欧盟境内的欧盟授权代表(欧盟授权代理)(代表) European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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