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组件产品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组件产品设计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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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描述
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组件产品设计和成套产品设计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公司注册、条形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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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在希望获得保护的设计并非涉及单个物品,而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组成部分时,申请人常常需要将设计作为组件产品设计或成套产品设计来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获得恰当的保护范围。而对于对专利法不甚熟悉的人来说,经常难以判断某一设计应当作为组件产品设计还是成套产品设计来提交,在此,笔者将从二者的含义、申请条件及保护范围等方面结合实例比较二者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成套产品: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 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壶、牛奶壶和糖罐组成的咖啡器具。 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壶和加热底座组成的电热开水壶、插接组件玩具等。在以上定义中应当注意,套件中可包括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无论由多少构件组成,其本质上都是一件产品。这一区别可以视为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根本区别,其它不同之处都与之密切相关。
  二.申请条件不同
  审查指南中提到: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 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 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如上所述,成套产品本质上是多件产品,而组件产品本质上仅为一件产品,因此,为了完整地描绘该设计而需要提供的视图也体现了这一区别,对于套件来说,每件产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够反映产品设计的视图;而对于组件产品,尤其是某些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仅提供组合状态的视图即可,无须每个单独构件的完整六面视图。另外,对于成套产品申请来说,为了获得授权,每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其中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则应当删除该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对于组件产品申请来说,只要组件产品整体具备授权条件即可。也正是由于相似外观设计与成套产品设计本质上都包含多项产品设计,而组件产品设计仅为一项产品设计,所以很容易理解审查指南中的以下规定: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而相似外观设计可以涉及组件产品,例如,可以将多个分别由车架、座椅等构件组成的摩托车设计作为相似外观设计提交。
  三.保护范围不同
  《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民事案件的思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文中提到:“对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对于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是否及于其构件,我们的意见是,对于成套产品,不仅保护该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还保护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组件产品,如果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与底座组成的榨汁刨冰机,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而不保护具体组件的外观设计;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非唯一的组件产品,则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确定其保护范围。”换句话说,虽然成套产品得到的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但与其各套件分别申请获得多项外观设计专利而得到的保护是相同的。在侵权认定中,如果被控产品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几件套件的外观设计,仍然构成侵权。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各套件产品能够单独主张权利。例如,在合案申请的咖啡壶和咖啡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咖啡壶的外观设计,即是侵犯该专利权。 相反,组件产品申请中虽然包含了多个组件,但只有一个产品。获得专利权后,各个组件不能如成套产品中的各个套件那样单独主张权利,必须由各个组件共同组成的组件产品主张权利。对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从整体上进行认定,如果被控产品仅模仿了组合产品中的部分组件,则不构成侵权。例如,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中某一个插接块的外观设计,在侵权判定中,将从拼图玩具的整体来确定被诉侵权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从该插接块出发得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结论。另外,在成套产品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产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几个套件被认为与现有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则该专利有可能会被宣告部分无效,而维持其余部分继续有效;而在组件产品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个组件产品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或实质相同时,才会被宣告无效,并且是完全无效,而不会因为组件产品中的某些构件与在先设计客体相同而影响整个专利权。综上,可以这样理解,相同情况下组件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小于成套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前者的专利权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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