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
9.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第154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只装一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0.5t/h的锅炉;
2.电加热锅炉;
3.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2t/h,且装
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4.装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锅炉。
第155条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加装远程水位显示装置。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
第156条 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表正常工作。
第160条 锅筒(锅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每组水冷壁下集箱的最低处,都应装排污阀;过热器或再热器集箱、每组省煤器的最低处,都应装放水阀。有过热器的锅炉一般应装设连续排污装置。排污阀宜采用闸阀、扇形阀或斜截止阀。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为20~65mm,卧式锅壳锅炉锅壳上的排污阀的公称通径不得小于40mm。
第164条 在锅炉的下列相应部位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1.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出口的气温;
2.由几段平行管组组成的过热器的每组出口的汽温;
3.减温器前、后的汽温;
4.铸铁省煤器出口的水温;
5.燃煤粉锅炉炉膛出口的烟温;
6.再热器和过热器入口的烟温;
7.空气预热器空气出口的气温;
8.排烟处的烟温;
9.燃油锅炉燃烧器的燃油入口油温;
10.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的锅筒上、下壁温;
1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8MPa的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蛇形管金属壁温;
12.燃油锅炉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温。
有过热器的锅炉,还应装设过热蒸汽温度的记录仪表。
第165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高、低水位警报信号须能区分)、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锅炉,还应装蒸汽超压的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最迟应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
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第166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料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料供应;
3.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或燃气的供应。
第171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 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
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它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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