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商标侵权诉讼

苏州商标侵权诉讼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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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描述
一、概要
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当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他人侵犯,商标权人在掌握一定被侵权证据后,可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或经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二、商标侵权的类型
1、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
2、 具体侵权类型:(1)、假冒或仿冒行为;(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应对侵权的措施
1、 注意证据的收集。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只有证据充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才能尽快予以认定。所谓证据,主要包括:(1)、权利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明、版权登记证明,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使用、获奖情况证明等;(2)、权利人的产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使用情况;(3)、侵权产品或行为的情况;(4)、购买侵权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证明,如有关发票等票据,该等票据应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2、 向律师进行咨询,初步确定解决方案。律师会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提供专业建议,根据需要提供如下解决方:(1)、行政查处。即请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查处,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在解决损害赔偿问题上,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得到保护;(2)、诉讼程序。该等司法程序的查处力量大,权利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3、 实施解决方案。如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法律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建议委托专业人士来完成。
四、代理费用
1、 简单案件3万起;
2、 复杂案件5万起;
3、 疑难案件10万起。
五、商标侵权诉讼提交的材料
1、 商标权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权人为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的,其授权委托书需在中国公证处进行公证或在其所属国/所属地区进行公证后,再在中国进行认证。
2、 民事诉讼状;
3、 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侵权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需提交证据保全申请;
4、 如果商标权人觉得有必要对侵权人的财产(如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等)进行保全,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相应担保金;
5、 商标权人的权利证明,主要包括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变更等系列文件;
6、 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7、 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如果侵权人是法人,需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 
六、侵权赔偿数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侵权诉讼的时限及程序
1、 民事诉讼一审的审限为6个月,以及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所以通常一个案件需要一年的时间才可能完成。
2、 不服一审判决,可在15日(30日)内上诉,二审审限为3个月,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但是也有超过6个月审限的例子,涉外案件可以不受审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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