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产品进口代理-I390-135-1531张扬-北京化工设备、化工原料、化工危险品、化学材料进口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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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气致祥,喜神聚瑞
北京和祥聚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专业代理进出口
2013年,全球贸易增速放缓,但我国化工产品出口却实现了逆势增长,且出口增幅自2008年以来首次超过进口增幅。同时,传统出口市场贸易额占比下降,金砖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占比持续上升。贸易摩擦总体归于平静,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虽然对我国化工产品频频发起反倾销案件,但涉案金额普遍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1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联系人:对外贸易司 耿协威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邮政编码:100731 电 话:010-65197432 传 真:010-65197447 邮 箱:gengxiewei@mofcom.gov.cn商 务 部2013年10月10日201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数量的燃料油进口实行非国营贸易管理,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资质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4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