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代表处所需提供的资料:
1) 总公司证书原件;
2)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 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成立未满一年免提供);
4) 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含相片页、签名页、签证页);
5) 驻办事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含相片页、签名页、签证页);
6) 公司周年申报表(含地址座落通知书、秘书任职通知书、董事成员情况、股份分配表,成立未满一年免提供);
7) 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一年免提供)。
注:上述材料一并经中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送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提供公证后的文件一式2套(本司可代为办理公证,收费港币5500元)。
8) 写字楼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以发起企业名称或首席代表姓名租用;3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用途为涉外办公场所;该合同须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9) 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原件(已办理公证的,只提供复印件),二寸彩照2张,中文履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