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一项技巧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议广大的中山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委托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毕竟人家是经过专业培训的,而且当前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费本来就不高,也很透明的了,没必要因为省几百块的代理费而因小失大,是不是?
特别是新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才刚刚实施,如果不是专职的商标代理人估计对商标法中的新法条理解不是很透彻,所以如果广大的中山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话,很可能会造成商标局不予受理的情形大量发生,这一来一回损失的时间就不是用那几百元能弥补回来的。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之四
9、修改异议复审制度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理后,对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商标,将直接发给注册证,异议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影响:上述修改对原有的异议复审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对于被异议人而言减少了商标确权过程的障碍,有利于被异议商标及时获权;而对于异议人来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将不再具有提出异议复审的权利。
建议:作为异议方,在案件异议程序中,除了应更加充分阐述异议理由及组织相应的证据材料而外,对于重点的异议案件还需要给予更大的关注力度,否则一旦异议不成功,被异议商标将被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
10、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影响: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但由于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实际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建议:作为异议人,如果可以,应尽量将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共同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在单独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应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属于“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范畴,避免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异议不予受理或者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