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粤保保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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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粤保保安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家劳动立法的完善以及保安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劳动争议发生后,保安公司不仅要为解决劳动争议花费不少人力和财力,而且劳动仲裁、诉讼一旦败诉,也将对保安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已成为保安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里,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来处理与保安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就保安公司预防劳务纠纷与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对策问题谈谈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一、强化平等意识,培养管理人员依法、文明的管理作风
 
保安员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除具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即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保安公司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保安员在劳动过程中要服从保安公司的指挥,接受其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保安公司与保安员的地位表现出不对等。而有些保安公司的管理人员把这种管理与被管理上的不平等视为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总认为他们是低人一等的打工者,在具体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对他们随意呼来唤去,漠视他们的权利,任意予以辞退或处分,这必然会引发保安员的不满。
 
【案例1】李某受雇于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一日,保安公司老总在家中请几位朋友吃饭,因知李某厨艺不错,老总就打电话给休假中的李某,要其来为客人烧菜,并承诺增加该月份奖金。因该老板家中厨房地滑,李某不慎跌伤,李某为索赔引发纠纷。
 
【案例2】2013年8月5日昨晚7时许,京客隆超市北京三里屯店发生一起命案,一名保安在超市内日化区被人捅伤,当场死亡。死者为京客隆超市保安队长,凶手也曾为同一超市保安员,不到20岁,凶手因死者克扣其工资而怀恨在心。
 
  由此可见,保安公司应树立平等意识,公司管理人员应把自己摆在与保安员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尊重保安人员,关爱保安人员。
 
  二、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规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程序
 
   劳动合同制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它不仅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有效手段,更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但有许多保安公司未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即便有的与保安人员签了劳动主管部门印制的《保安劳动合同》这个规范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与保安人员另行签订-份对保安人员明显不公的合同。由于合同内容违法或对保安人员极不公平或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这样就为劳动争议的产生提供了空间。所以,在劳动合同的管理方面,保安公司应做到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合法、具体和明确。
 
  劳动合同实际上就是保安人员与保安公司权利义务的具体化,内容合法才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依据。但由子劳动合同大多为保安公司单方拟定,所以劳动合同中被写进了一些诸如"职工发生工伤、患病等医疗费用自理"等违法条款,这些条款很容易引起保安人员的反感,进而产生对保安公司的对立情绪。目前通用的《保安劳动合同》虽然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而制定,但一方面因为其内容比较大众化,没有也不可能考虑到每个保安公司的特殊情况;另一方面,在有些方面的规定也不具体。所以,保安公司有必要根据自己和保安人员的情况对其加以细化和增补,否则,也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2.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应依法依规依事实办理。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要变更其内容,都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因劳动合同的变更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主要表现在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劳动报酬的变更上。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占有较大比重,笔者所承办该类案件中,保安公司的不当解雇可分为这样几类:无法律依据、对法条理解错误、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理由。
 
 【案例】32岁的杨道申自2008 年起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建业路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在2012年7月10日白班执勤的过程中,他与同事李鹏因琐事起了争执,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但几日后,两人和好。2012年7月26日,两名保安接到“通告”,保安公司以打架斗殴、盗窃财物为由,对二人作出辞退处理。解除了与两名保安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但两名保安却认为,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按照劳动法规定补偿经济损失。这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双方,先后闹到了市劳动仲裁部门、第一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关系也应依程序上的规定,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操作,给予被解除员工应有的知情权、申诉权以及应有的补偿,并多给员工一些人情关怀,让他们带着愉快的心情离开公司,这样也就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保安人员对法律常识的认知程度
 
应该说,劳动争议纠纷的大幅上升与保安人员法律意识的觉醒有很大关系,但客观上讲,保安人员对劳动法的了解是十分肤浅的,知之也甚少,保安公司劳资关系的紧张,也并不都是保安公司的错。
 
所以,笔者认为保安公司应加强对保安人员法律常识的培训,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告诉他们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不必担心他们懂法后会向保安公司争权利,讨说法。
 
  四、建立民主的管理体制,制订合法而又人性化的规章制度
 
保安员的民主参与权还表现在对保安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上。就目前大多数保安企业而言,规章制度基本上都是由保安公司单方制定的,保安人员只有遵守的义务,而没有说话的权利,这些规章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对保安人员过于严苛、动辄罚款,诸如此类的规章制度在非公有制保安公司比比皆是。所以,因不守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劳动争议频频发生便不足为奇了。
 
笔者认为,保安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对保安人员进行管理的手段和标准,除内容应依法外,它的制定也应采取民主程序,并向保安人员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另外,规章制度应多点人情味,少点冷酷感。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合法而又人性化的规章制度才获得保安人员的心理认同,进而才会自觉遵守,才会更多更好地把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融为一体,保安人员与保安公司的纠纷自然也会大大减少。
 
  五、加快保安公司内部调解机构的组织建设,促进劳动争议的协商解决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但由于一方面其设立实行自愿的原则,另一方面其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即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而许多保安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或是只有工会的牌子,而没有工会的班子,故目前许多保安公司都未设立这类机构。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体制是自愿选择企业调解、就地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地方司法判决。因此,保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起了预防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由于保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也属于保安公司成员,对争议的发生经过比较清楚,所以,能够对争议双方进行正确引导,消除双方的对抗情绪,有利于争议的解决,而且通过争议的处理,还可以发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总之,面对劳动争议纠纷大幅上升的严峻形势,保安公司首先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所带来的副作用应予以高度重视;其次,应采取包括笔者如前所述的法律对策在内的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力求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创建一种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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