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商标局发布了一个《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以下简称《注意事项》),其内容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上面的这个《注意事项》已经开始执行。但是,不少人对这个《注意事项》持有不同看法。尽管多数人认为,这个《注意事项》的发布与执行,是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商标申请秩序,甚至于减少商标局的工作量,而且商标局的出发点也是好的。但是,这个文件的出台,事实上是限制了中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而且有背于《商标法》的规定。特别是这个《注意事项》只对中国的自然人进行了限制,而对于外国的自然人却没有限制,使外国的自然人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这样的做法是不能让公众接受的。